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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(课题)实施管理细则(试行)
2010-3-12 16:45:26 来源: 北京新材料发展中心

第一章      总则

第一条  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(以下简称“项目”)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(以下简称“课题”)的实施管理,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市科委”)发布的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(课题)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  本细则适用于由市科委立项,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的实施管理。“课题”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,后者不涉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内容。

第三条  实施管理指市科委依据《关于下达××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“××××”项目任务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项目任务通知》)和《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》(以下简称《课题任务书》),在项目(课题)立项之后、验收之前的实施过程中,组织开展的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,调整、变更备案、终止结题申请的审查批准,以及处理重大事件等工作。

第四条  项目(课题)的实施管理应按照《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坚持协调和管理相结合,遵循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、及时高效、认真负责的原则,保证项目(课题)任务的执行。

第二章      实施管理基本形式

第五条  主持单位(承担单位)应定期向市科委汇报项目(课题)实施情况,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,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。

项目下设课题的承担单位应定期向主持单位汇报课题执行情况,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,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。

第六条  市科委采取调研、现场考查、文件材料审核、专家评议等形式,对项目(课题)进行调度和检查,监督项目(课题)执行情况。对于跨年度项目(课题),市科委按年度对项目(课题)进行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。

主持单位应采取日常沟通、现场检查、召开调度会等形式,对项目下设课题进行日常调度、监督和检查。

第七条  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课题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期中审计(对期中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),编制课题年度评议材料,包括年度工作总结、阶段技术研发报告、《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××年度执行情况报告(附件1等,报主持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,报送市科委。市科委根据上报的评议材料,以及对课题任务实施及管理情况的考查,研究确定下一年度课题计划的实施及后续经费的拨付。

课题调度与评议内容包括:

1、年度目标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;

2、研发进展情况及主要成果;

3、经费使用、期中审计及整改情况;

4、实施工作总结;

5、下一阶段实施计划;

6、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;

7、工作经验体会等其他内容。

第八条  主持单位按要求进行项目年度工作总结,编制年度评议材料,包括年度工作总结(年度实施报告)、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××年度执行情况报告》(附件2)等,报送市科委。市科委根据上报的评议材料,以及对项目任务实施及管理情况的考查,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的实施。

项目调度与评议内容包括:

1、阶段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及主要成果;

2、下设课题任务实施情况;

3、下设课题经费使用和监管情况;

4、实施工作总结;

5、下一阶段实施计划及经费安排;

6、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

7、工作经验体会等其他内容。

第九条  市科委对主持单位(承担单位)上报的问题和调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,并就存在的问题向主持单位(承担单位)提出意见并监督其整改

第三章      项目(课题)调整、终止和变更

第十条  项目(课题)“调整”指对《项目任务通知》(《课题任务书》)中影响任务完成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改变。

(一)项目“调整”的内容包括:

1、项目的目标、考核指标、成果形式;

2、项目的起止时间;

3、项目下设课题名称、承担单位、项目负责人;

4、《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经费管理办法》)规定须报批的经费预算执行调整;

5、其他影响任务完成的变化。

(二)课题“调整”的内容包括:

1、课题的目标、考核指标、主要研发内容、成果形式;

2、课题起止时间、计划进度;

3、课题承担单位、课题负责人;

4、《经费管理办法》规定须报批的经费预算执行调整;

5、其他影响任务完成的变化。

第十一条  项目(课题)“终止”指项目(课题)不再继续实施,停止市科技经费支出,并办理结题手续。终止分为撤销、中止和未通过验收三种情况:

(一)撤销

由于主持单位(承担单位)在项目(课题)执行过程中发现或发生导致项目(课题)无法完成原定任务且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,市科委对项目(课题)予以撤销。

导致项目(课题)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的重大问题如:

1、市场、技术预测不准确,任务继续实施将导致原定目标不能实现或技术失效;

2、所选技术路线经过实践证明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;

3、实施过程中遇到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解决的科技难题;

4、组织管理不力,不能落实配套经费或其他配套支撑条件;

5、严重违反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;

6、发生重大问题或其他原因经市科委处理后决定撤销。

(二)中止

由于客观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(课题)不能继续实施,市科委对项目(课题)予以中止。如下列情况:

1、国家及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或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发生调整;

2、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。

(三)未通过验收

项目(课题)未通过验收则视同项目(课题)终止,详见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(课题)验收(结题)管理细则》。

第十二条  《项目任务通知》及《课题任务书》中的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。主持单位(承担单位)在项目(课题)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,或市科委经调度、检查与评议发现的问题,均应与有关方充分沟通并积极协调解决。对经努力确无法解决的,主持单位(承担单位)应及时向市科委提交项目(课题)调整、终止结题的书面申请(附件3)。其中项目(课题)的完成时间调整申请应至少在任务期满前一个月上报。

(一)因课题任务实施变化申请调整、终止结题

承担单位根据课题实施情况及时向主持单位提出课题调整、终止结题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,经主持单位签署意见并针对其中涉及《项目任务通知》的内容补充说明项目相应调整的内容后,一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申请。

(二)因项目任务实施变化申请调整、终止结题

主持单位根据项目及下设课题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、终止结题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,同时向相关课题的承担单位提出课题任务相应调整要求,由承担单位按要求提出课题调整、终止结题的书面申请并报主持单位,主持单位完善意见后,一并向市科委提交项目及下设课题的调整、终止结题书面申请。

第十三条  市科委根据主持单位、承担单位提交的调整、终止结题申请,对项目(课题)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后,给出调整、终止结题的处理意见;也可结合实际情况直接做出项目(课题)调整、终止的决定,并下达处理意见。主持单位(承担单位)在收到处理意见后即执行。确定终止的项目(课题)结题处理,具体参照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(课题)验收管理细则》执行,并参照《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经费管理办法》)进行经费清算。

终止项目下设的课题,或终止课题的所属项目,由市科委议定是否继续实施。

第十四条  项目、课题变更是指除须报市科委批准的调整内容以外,不影响完成任务的《项目任务通知》及《课题任务书》其他内容发生变化。

第十五条  主持单位、承担单位对项目、课题变更内容应事先与市科委充分沟通,提交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(课题)变更备案确认表》(附件4),经市科委确认后执行。项目下设课题变更涉及项目相应内容发生变化的,主持单位需将项目变更一并报市科委备案。

第四章      重大事件报告

第十六条  项目(课题)管理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。“重大事件”指项目(课题)在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,以及在项目(课题)的实施中严重违反《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或出现严重影响《项目任务通知》、《课题任务书》实施效果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等事件。“重大事件”包括重大进展和重大问题。

第十七条  重大进展应及时报市科委并提交书面材料。重大进展包括:

1、项目(课题)在技术、应用、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;

2、其他有利于项目(课题)进展和实施的重要情况。

第十八条  重大问题一经出现,主持单位(承担单位)、项目(课题)负责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,同时向市科委报告;其他相关人员不能通过常规渠道报告时,可直接向市科委报告。主持单位(承担单位)应及时提交书面材料,说明重大问题对如期完成项目(课题)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及实施效果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,并提出有关方案和建议

市科委应及时受理重大问题报告并进行实地考查,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协调解决并提出处理意见,书面通知主持单位(承担单位)。必要时可先通知主持单位(承担单位)冻结项目(课题)经费支出,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。

重大问题包括:

1、符合撤消条件的重大问题;(见本细则第十一条中(一)撤销中的重大问题)

2、主持单位(承担单位)因破产、合并及其他产权变化,或注册地迁至京外等而导致其资质发生变化;

3、项目(课题)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不可预测事件导致其不能继续承担项目(课题),或在项目(课题)管理中出现不尽责、违法违纪等行为;

4、项目(课题)研发内容和技术路线发生改变致使继续实施将导致与原目的不一致;

5、课题任务未经允许进行转包、实际实施主体与课题承担单位不一致等;

6、其他严重影响项目(课题)任务目标及考核指标按时完成的相关技术、组织、管理等重大问题。

第五章      附则

第十九条  本细则201035日起试行

第二十条  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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